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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30日,国务院在《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中明确提出:“积极引入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商业保险机构等第三方力量参与医保基金监管,建立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推行按服务绩效付费,提升监管的专业性、精准性、效益性”。12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开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检查,可以聘请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协助调查”,“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监督”。上述法规政策的出台标志着第三方力量将在未来的医保基金监管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问题是:或者说应当扮演什么样的角色?不同的角色定位决定了不同的监管形式和不同的实施路径,直接影响第三方监管力量的作用发挥,进而影响到医保基金监管的实际效果。